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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郭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1执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被执行人郭向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川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郭向林归还本金85400元,利息72416.72元(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履行清为止),案件受理费34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郭向林银行无存款,且按户籍地未能找见其人,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泾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平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