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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渝箭装饰部与攀枝花市建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渝箭装饰部,攀枝花市建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38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渝箭装饰部,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经营者张和魁,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建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漆小林,经理。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渝箭装饰部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建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贵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