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唐德有与王敏刚、陈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有,王敏刚,陈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5364号原告:唐德有。被告:王敏刚。被告:陈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有与被告王敏刚、陈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德有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德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有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德有负担。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年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