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4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黎某甲与黎某乙、李某解除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甲,李某,黎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4846号原告黎某甲,男,汉族,1958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被告李某,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黎某乙,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了原告重庆黎某甲与被告黎某乙、李某解除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黎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黎某甲交纳(已纳)。代理审判员 舒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