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正斌与黄旭济、卢丽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斌,黄旭济,卢丽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3817号原告:黄正斌。委托代理人:张洁,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旭济。被告:卢丽霜。原告黄正斌与��告黄旭济、卢丽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被告黄旭济、卢丽霜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4年6月5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4月21日为20367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黄旭济、卢丽霜夫妻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对被告黄旭济所共有的坐落在上海市黄浦区广西北路528号1××4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黄20×××××833;共有人:黄卢跃)及坐落在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1063弄1号4×1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虹19×××××828)进行诉讼保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旭济与被告卢丽霜系夫妻关系,于199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5日,被告黄旭济向原告黄正斌借款金额120万元,并由其出具收据一份交原告收存,该收据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20万元,约定月息1.5%,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黄旭济在收据上处签字。同日,原告通过其妻子黄秀萍银行账户转账交付被告黄旭济借款120万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黄旭济已向原告黄正斌支付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尚欠本金100万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旭济、卢丽霜应共同偿付原告黄正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1.5%��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33元,减半收取781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17元,均由被告黄旭济、卢丽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怡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