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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鑫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鄂尔多斯市鑫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玉梁,张丽燕,程协桥,郭秀英,周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鄂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9594XXXX,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中路金帝财富中心1、3层。负责人:袁建成,系该分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65XXXX。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西街太古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程玉梁,系该公司的董事。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西街太古国际广场。组织机构代码:66734XXXX。法定代表人程协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程玉梁,男,1983年3月2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现住内蒙古自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团结东街235号。被申请执行人张丽燕(程玉梁之妻),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现住内蒙古自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团结东街235号。被申请执行人程协桥,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富南小区4栋。被申请执行人郭秀英(程协桥之妻),女,1953年12月6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富南小区4栋。被申请执行人周俊霞,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现住内蒙古自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团结东街8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鄂证执字第164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1日,以(2014)鄂中法执字第1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商业用房(位于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17号太古国际广场A区501,产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87**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对执行人的查封物、抵押物进行拍卖并三次流拍,申请人不愿接受流拍资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资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4〕鄂证执字第16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平代理审判员XX代理审判员田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石浩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