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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伟阳与戚新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阳,戚新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会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新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雪江,金华市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李渔路1118号创新大厦A座11层。负责人陈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俊清,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伟阳为与被上诉人戚新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东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伟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伟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伟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胡 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