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乙、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乙,唐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刑初96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乙,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辩护人俞永,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6]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乙、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乙、唐某某及辩护人俞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张乙在其用身份证登记入住的嘉定区江桥镇金运路XXX号维也纳国际酒店8205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周某某(均另处)与其共同利用自制冰壶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016年3月13日上午,由被告人张乙出资、被告人唐某某使用自己的驾驶证至江桥镇华江支路维也纳国际酒店登记入住1521号房间,容留李某某、周某某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016年3月29日晚,由被告人张乙出资、被告人唐某某使用自己的驾驶证至江桥镇江佳路XXX号全季酒店登记入住8301号房间。当晚,容留李某某、周某某与张乙、唐某某共同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016年3月30日上午,在上述全季酒店8301号房间内,被告人张乙、唐某某再次容留李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女,17岁,另处)等人与张乙、唐某某共同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016年4月1日20时45分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江桥镇江桥老街益德网吧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同日21时许,被告人张乙至江桥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张乙、唐某某到案后,对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乙、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毒品检测报告单,住宿登记截屏照片、监控录像、户籍资料,被告人张乙、唐某某的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乙、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有一人系未成年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张乙系自首,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唐某某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但鉴于被告人唐某某的作用相对小于被告人张乙,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二、被告人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项永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布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