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熊杰与陈刚、黄莉、广汉博创机械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杰,陈刚,黄莉,广汉博创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42号申请执行人:熊杰,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刚,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黄莉,女,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广汉博创机械厂。负责人:陈刚,厂长。住所地:。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熊杰申请执行陈刚、黄莉、广汉博创机械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鸿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