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第1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吴某某诉吴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某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3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6)陕0830民初65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韩斌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香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