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4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孙冬梅与刘锦和、刘培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冬梅,刘锦和,刘培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4486号原告孙冬梅,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汪阳,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锦和,男,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培平,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冬梅与被告刘锦和、刘培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先行与原告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冬梅撤回对被告刘锦和、刘培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冬梅负担。审判员 陈丽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雅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