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王某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一案,本院的(2015)龙北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给付赵某2016年1月份至6月份抚养费36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已交付,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北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