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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王某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一案,本院的(2015)龙北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给付赵某2016年1月份至6月份抚养费36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已交付,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北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