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尹凌生与佛山和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凌生,佛山和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322号原告尹凌生,男,194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佛山和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1509号之二。法定代表人蓝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凌生与被告佛山和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原告尹凌生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