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郭巍巍与安刚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巍巍,安刚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1682号原告郭巍巍。委托代理人顾军,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巍巍与被告安刚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巍巍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巍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郭巍巍负担。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枫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