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海钢与李文清、河北春辉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钢,李文清,河北春辉建筑有限公司,保定市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843号原告:李海钢,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李文清,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河北春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唐县仁厚镇东环。被告:保定市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易县西关大桥御景澜湾3号楼1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钢与被告李文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王军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