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非法行医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刑初34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9日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新沂市高流镇某村某组*号家中,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先后于2009年4月13日、2010年10月14日、2011年4月25日被新沂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三次。2012年3月21日,新沂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再次将在该诊所内从事诊疗活动的被告人何某某查获。被告人何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双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双塘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何某某、庆某某的证言,新沂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卷宗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其悔罪表现,并经听证认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新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