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母春华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母春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刑终18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母春华,原唐山市乐亭县政协副主席、乐亭县医院院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9日经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月24日经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玉哲,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母春华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母春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亚楠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母春华及其辩护人陈玉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母春华于2007年1月4日经乐亭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名兼任乐亭县医院院长,2007年2月7日经乐亭县政府研究决定兼任乐亭县医院院长。被告人母春华自2007年1月至2014年12月间,利用担任乐亭县医院院长的职务,非法收受河北美康太平医药有限公司经理杨某乙人民币0.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中诚医药乐亭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人民币15.4万元、唐山天邦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人民币2万元、北京东方麦迪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人民币27万元、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区域经理代某人民币9.7万元、乐亭县成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甲人民币24万元、江苏���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乙现金2.3万元,购物卡0.2万元、唐山药材采购供应站销售业务员王某人民币5.3万元,购物卡0.5万元、衡水龙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地区业务经理鲁某人民币0.5万元,购物卡1万元、唐山三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丁人民币15万元,共收受人民币101.8万元、购物卡1.7万元,合计103.5万元,为上述人员在药品供应范围的增加、设备采购、费用结算及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了利益。案发后,被告人母春华已退缴全部受贿赃款。2014年12月23日,办案人员在对被告人母春华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母春华主动交代了全部受贿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政府、县委组织部人事任免通知证实,被告人母春华于2005年1月7日担任乐亭县政协副主席,2007年1月4日兼任乐亭县医院院长。2.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示的情况说明证实,(1)关于本案的来源属于该局前期协助市纪检调查,后市纪检报请市检察院指定该院管辖办理此案。(2)被告人母春华的到案经过及坦白情况。在2014年12月22日市纪委针对举报母春华有关问题到乐亭县医院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母春华办公桌上有以张某甲姓名开办的银行卡,纪委办案人员经过查询明细,发现该卡可疑,遂于当天下午电话通知母春华到达办案人员所在的承启大酒店,母春华接到市纪委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来到乐亭县承启大酒店。之后又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到迁西县纪委办案点接受调查,母春华主动交代了该卡是以张某甲的名字开办的银行卡,卡内大部分资金系自己受贿所得,并交代了全部行贿人员及具体数额。3.中共唐山市纪律���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母春华已上缴违纪款1021000元。(大写:)4.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已收缴涉案款17000元。(大写:)5.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调取的乐亭县医院2007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药品来源及明细表、新增药品明细表、药事委员会通过药品明细表和乐亭县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医院新增药品情况以及供应药品的公司确定方法。6.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调取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实,乐亭县成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三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东方麦迪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乐亭县医院承包工程的情况。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3月15日,其为母春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支行��其的名字办理的卡号为62×××14的银联卡。之后,这张卡一直由母春华自己保管和使用,密码也是母春华自己设定的,其不知道。2013年12月28日,其从母春华那借过人民币170万元,其于2014年7月15日和2014年7月16日,在北京中关村用ATM机打款的方式,给母春华往这张卡上打过13笔钱,金额为人民币125400元,其陆续用现金向母春华还了39万元左右。这些钱都是其向母春华还的借款。8.证人张某乙(乐亭县医院副院长)的证言证实,其在医院分管药品采购这部分工作。其院进药程序,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一般情况是临床科室的主任向其提交购药申请,其审核后向母春华口头汇报。母春华同意之后,其将申请交药剂科长对药品详细信息及价格进行汇总,再由药剂科长交药事会研究讨论。所有的药品都是从河北医药招标网上的中标单位之中选择的,我印象中没有不经过招标的。其院不是采购每一种药都要召开药事会,大部分是召开药事会的,也有部分是科室主任直接将申请交给其,其审查一下,跟母春华汇报请示后,母春华同意进的就可以直接进。母春华不通过其们,直接进药的事情其不太清楚。2013年10月至今没有召开过药事会,以前召开过,药剂科有关于药事会的详细记录。进药的最终决定权一般都是要通过药事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其跟母春华汇报,最终的决定权应该说还是在母春华。给供药商回款的事具体流程不是其负责。其了解是每个月药剂科跟财务结合给母春华上报各个款项的单子,母春华签字同意后才能给供药商回款。9.证人史某(乐亭县医院药剂科长)的证言证实,其院选择新的供药企业或者在原供药企业增加新品种,都是由院长母春华决定的。新增的供药公司有两家,唐山天邦医药有限公司和河���金仑医药有限公司。母春华决定可以从这两个公司采购了,才选择了这两个公司,具体为什么选择他们其不清楚。新增公司的回款和其他给其院供药的企业一样,都得是母春华签字才行的,所以决定权在她。进新品种的药都要开药事会,但也有个别的药可以不经过药事会,有院长母春华或者副院长张某乙的同意也可以直接采购。药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2013年10月至今没有召开过有关进新品的药事会,以前召开过,药剂科有关于药事会的详细记录。10.证人苏某(乐亭医院副院长)的证言证实,2007年至今乐亭县医院的医疗设备采购流程,基本是由临床科室提出计划,在中层会上汇报,汇报之后由设备科汇总,经院班子会研究讨论,最后由院长母春华决定是否采购。不经过招标程序的,是由设备科对同类型产品进行询价,然后交由院医疗设备评审小组审核,这个小组是院长牵头组织的,审核通过后才能购买。不经过招标程序的,由院长最后决定是否购买。给医疗设备供应公司付款都是由院长签字才能付的。她要是不同意买的设备,不签字,也没办法买。其院小的常用设备,医疗设备科可以直接从常年合作的公司采购,大型的设备,最终买不买、付款不付款都是院长母春华决定的。11.证人李某(乐亭医院设备科长)的证言证实,乐亭县医院的医疗设备采购流程,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大型设备先由各科室申请,由院领导班子决定是否购买,然后其们科室和使用科室共同考察论证,搞实用分析,最后走招标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招标。小型设备(万元以下的)以及医用材料全部是市政府卫生局的医药网上采购,或者通过省网的阳光采购进行网上采购,这一部分是临床科室每个月写计划,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就可以采购。给医疗设备供应公司付款不归其管,采购时都要签合同,按合同来。设备采购进院后,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再由使用科室、主管院长(副院长苏某)、设备科工程师和科长共同验收通过后,将合同、发票、入库单、验收单一同报财务科,付不付款应该是由院长母春华决定的。12.证人张某丙(乐亭医院党总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在其兼任乐亭县医院党总支部副书记、书记期间,其医院有一个门诊楼二层接三层工程,还有一个将原来的平房翻建成三层的医用楼,这两项都没招标。门诊楼二层接三层工程是院长母春华提议,用乐亭县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没有反对。后来的翻建医用楼工程班子会研究是决定招标,但由于院长母春华各方面行为上表现为不支持招标,虽然没有口头明确表示不招标,但招标工作上各个环节都不支持,也反对其张罗招标的事,并且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份开槽之后院长也没反对,就还是由这个公司承建了。工程预付款什么时间付、付多少决定权在院长母春华,建筑商跟院长母春华沟通好了之后,开正式发票,后勤主任签字后其签字,最后由院长母春华签字后转账付款。其们医院花任何钱都是由院长母春华决定的。13.证人杨某甲(乐亭县医院总务处主任)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开工建设门诊楼二层接三层工程和2013年5月份其院翻建医用楼工程,这两项建筑工程都没有招投标。门诊楼二层接三层工程,院长母春华决定还找原来的建筑公司,就是乐亭县城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后来的翻建医用楼工程,也是这个公司承建的,由领导班子决定的。至于为什么没有进行招投标其也不了解情况。给建筑商付款都是建筑公司找院长母春华说好后,拿着发票来找其签字,然后书记签字,最后母春华院长签字后报财务科。14.证人杨某乙(河北美康太平医药贸易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其公司于2007年开始给乐亭县医院供应化学药品及其制剂。因为母春华是乐亭县医院的院长,货款结算是由院长母春华同意并签字才能给其们公司结款。为了能够按时给其公司结账,从2010年到2014年,利用春节、中秋节的机会,其总共分7次给母春华送人民币共计6000元。15.证人赵某(中诚医药乐亭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在母春华担任乐亭县医院院长期间,每年过节的时候其给她送过钱,大概有154000元钱左右。母春华在乐亭县医院当大夫的时候其们就认识,后来她任乐亭县医院院长后,因为其们公司与乐亭县医院在医药业务上有往来,所以就接触的多了。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给母春华送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尽快结算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另外该医院从其公司所进药品种类有增加。16.证人董某(唐山市天邦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至2014年间,其公司给乐亭县医院供应化学药品及其制剂过程中,其给乐亭县医院院长母春华送过人民币20000元。给母春华送钱因为她是乐亭县医院的院长,她对药款结算的事情有决定权,为尽快给其们公司结款,其才给母春华送的钱。17.证人朱某(北京东方麦迪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在2006年左右,乐亭县医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其公司买了一套用于检查心脏血管情况的大C设备,还剩15万多元一直没有还款,这是李甲晨院长在任时,钱没还清。2013年8月其公司在河北省招标公司中标,为乐亭医院提供飞利浦IU高档色超声诊断系统,中标价是298万元。但乐亭县医��迟迟不与其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在2013年9月上旬的一天上午,其就去了母春华院长办公室,其将装有17万元人民币的纸袋,交给母春华院长。之后其说,以前欠的15万多元钱是不是应该给其们了,她答应给其们还款。在其送完钱之后一周就把合同签了,是其们在唐山的销售经理郝俊义代表其们公司签的。在2013年12月份左右,母院长答应给的15万多元欠款没有还,购货合同的第一笔货款也没按时付给其们。其就拿着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纸袋,去了母春华院长的办公室,其说年底了,货款该付了。其就将纸袋放在她办公桌上了。母春华院长说会尽快付款给其们。在2014年1月3日将欠款15万多元给了其们,并将合同中价款的60%,178万多元给其们公司了。购货合同中设备的剩余尾款已于2014年7月和11月全部结清。18.证人代某(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区域经理)的证��证实,2007年过完春节后,其开始负责为乐亭县医院提供药品,认识了院长母春华。从2007年到2013年,在向乐亭县医院配送供应中西药品、生化药品、一二类精神药品(包括麻醉药品)时,利用到乐亭县医院送药及催要药款机会,其总共分27次给乐亭县医院院长母春华送过总计97000元现金。如果其不去给母春华送钱,那么其们公司的业务量肯定会持续下滑,送钱之后虽然没有增长,但是保持了稳定的业务量。在此期间其去找的母春华院长,跟她说新增的药品走其们公司。她召开药事会,药事会通过后,最后由母春华院长签字后决定从其们公司增加药品。新增的品种主要有复方氨基酸注射液、丙泊酚注射液、盐酸丙珀他莫注射液等。19.证人刘某甲(乐亭县成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证言证实,1999年其们公司给乐亭县医院盖的二层门诊楼。从2003��起,公司就在医院干点零活。大概在2012年4、5月份,其听医院办公室主任杨某甲说这个门诊楼二层上接三层,于是其就找院长母春华谈要承接这个工程。母春华说要招标,其说这个以前就是其们干的,图纸有,其们还了解情况,之后母春华就同意由其们公司承建这个工程,经过班子通过后就确定下来。在工程承建期间给其送过三次钱,感谢她将工程交给其们公司,共计16万元,并跟她说尽快结算工程款。在2013年3月份至10月份,其公司还为县医院承建过翻建医用楼工程,这个工程是在2012年10月份找到母春华跟她说其想承建这个工程,母春华让其找书记,招招标,走走形式。其就找了张某丙,张某丙说母春华让其招标,当时已经有两家公司参与招标了,其就找这两家公司要了资质,并让他们退出了招标,自己借了三家资质,并向张某丙询问了底价,在此基础上其公司的价格比其他的低1.8万元,其就得到这个工程了。这个招标过程是不允许的,因为母春华是院长,她答应给其工程了,有了她的默许其才这样做的。在这个工程施工期间其送给母春华8万元的感谢费,同时也为了尽快结算工程款。20.证人刘某乙(江苏普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从2007年开始其公司与乐亭县医院有业务来往,主要向医院供应医用耗材。货款结算是由院长母春华决定,她同意并签字才能给其们公司结款。为了能够按时给其公司结账,每年过节的时候给她送过钱,大概有25000元钱左右,其中有2000元的购物卡。21.证人王某(唐山药材采购供应站销售业务员)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是从1998年开始与乐亭县医院有业务来往的。在母春华任乐亭县医院院长期间,每年过节的时候给她送过钱,大概有60000元左右,其中有5000元是购��卡。母春华是乐亭县医院的院长,她对结算药款、对其公司供应药品的数量以及是不是从其们公司增加新品种有决定权,只有经过母春华同意并签字才能给其们公司结款和向乐亭县医院供应药品。如果其不给母春华送钱,那么其们公司所经营的药品就会被其他公司替代,其们也不会顺利的增加新的品种。为了能够让乐亭县医院尽快给其公司结账和增大供应量、添加新品种,其才给母春华送钱和购物卡。22.证人鲁某(衡水龙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地区业务经理)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向乐亭县医院配送中西药品期间,出于维护正常的业务关系和及时返款、扩大些业务,把销售额增加,并始终想增加一些新的高利润品种,防止出现结账慢,影响到其的个人利益,其给乐亭县医院院长母春华送过3次礼,分别在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三次总计人民币15000��,其中购物卡1万元。这几次都是到母春华的办公室。23.证人张某丁(唐山三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乐亭县医院自2011年10月份开始从其公司购置电脑。2013年1月份其公司给乐亭县医院安装一套安防监控系统,3月初安装安防监控系统的工程就基本完工,但医院只给了部分工程款。后来的工程款其给母春华打过两次电话催要,母春华对其说先看看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没有答应马上给其工程款。之后,其又打了电话,和母春华院长说赶紧给其结款,其会对她有所表示。又过了一段时间,在工程款基本给清其之后的某一天,其直接去了母春华办公室,表示感谢,款已基本结清,把一个装有1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在了母春华的办公桌上。送15万元给母春华院长,是由于母春华给其加了6万元左右的施工费,另外结款时,其承诺给她好处费,还考虑将来有什么业务继续合作。24.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母春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母春华在调查阶段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母春华积极退缴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母春华的辩护人当庭辩称被告人母春华有自首情节,且受贿赃款已全部退缴的辩护意见,有据佐证,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母春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母春华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母春华以原判��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陈玉哲提出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对贪污受贿犯罪出台了司法解释,对原审被告人母春华量刑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原判量刑畸重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母春华犯受贿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均已在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母春华犯受贿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母春华所提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原判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判处,量刑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上诉人母春华及其辩护人所提��护意见有理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母春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止)三、上诉人母春华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