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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财保2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乔紫佳与刘庆学、河北省肥乡县安畅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紫佳,刘庆学,河北省肥乡县安畅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财保27之一号申请人乔紫佳,女,199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刘庆学,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被申请人河北省肥乡县安畅运输队。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肥乡镇北街。申请人乔紫佳因与被申请人刘庆学、河北省肥乡县安畅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省肥乡县安畅运输队名下的冀D×××××、冀D×××××号挂重型货车一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查封了被申请人河北省肥乡县安畅运输队名下的冀D×××××、冀D×××××号挂重型货车一辆,2016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河北省肥乡县安畅运输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要求解除对冀D×××××、冀D×××××号挂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省肥乡县安畅运输队名下的冀D×××××、冀D×××××号挂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