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6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黄明洪与杜小凡、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苏斌、杨云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洪,杜小凡,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苏斌,杨云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6840号原告黄明洪,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大林镇黄堰村5组。委托代理人蒋洪杰,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杜小凡,男,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中岭乡金铧寺村2组。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8栋14层1、2号。负责人左利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瑞欣,女,汉族,1993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吉祥街10号附6号。被告苏斌,男,汉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籍田镇粮丰村5组。被告杨云超,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廖家镇民和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洪诉被告杜小凡、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苏斌、杨云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洪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