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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0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广立与长春新星宇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广立,长春新星宇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166号申请执行人:赵广立,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景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婷,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赵广立与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3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中山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吕 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