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海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海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2423号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禹荆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海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云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新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