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柳云飞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设北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云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设北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948号原告柳云飞,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设北路支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北路182号。负责人郝永孝,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云飞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设北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云飞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柳云飞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柳云飞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