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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赵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赵友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198号原告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世根。委托代理人张志东,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大荆镇三官庙村。法定代表人赵友富。被告赵友富。原告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赵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潇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赵友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浙0109民初119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赵友富限额在135000元内的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呋喃树脂、固化剂等铸造用化工产品,具体以原告开具的送货单和发票为准,原告将货物运输至被告,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在收到发票后三十天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2015年8月,双方对账确认截止到2015年5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7821.50元。对账后,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又向原告购买货物总价为124447.50元,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一次发票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交付。之后,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9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赵友富,故被告赵友富在不能证明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财产独立其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3226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赵友富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赵友富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赵友富。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发票送达回单、销售发货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赵友富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32269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赵友富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95元,合计4155元,由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赵友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严潇丹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