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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全德诉张加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德,张加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531号原告李全德,男,汉族,1951年10月出生于新疆,现住新疆。被告张加胜,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德诉被告张加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全德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全德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茹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