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090号原告李某某,女,满族,1981年2月17日生,住绿园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生,住同原告。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韦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且其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直地址。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