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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师利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师利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246号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天一城南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于保庆,该公司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刘雪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娜,该公司员工。被告师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师利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房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学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