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陆继尧与周忠平、黄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继尧,周忠平,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继尧。被执行人周忠平。被执行人黄燕。关于陆继尧与周忠平、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对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碧桂园小区翠林环玉苑99栋01号的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除已被查封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