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于某与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于某。身份证号:××被告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代理人刘彬,系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人:苗某,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5元,减半收取2212.5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