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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蒋树云与陈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树云,陈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538号原告蒋树云,个体。委托代理人华丽花,潍坊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亮,无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北海路49号。代表人王文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智,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树云诉被告陈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树云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树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树云负担。审判员  殷玉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