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10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倩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1059-2号申请执行人:张倩。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倩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等待处理结果,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倩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商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