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贺永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法院院长。被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贺某某罚金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与贺某某罚金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贺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永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