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亿达三水晶门市部与中山市古镇格维韩轩灯饰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亿达三水晶门市部,中山市古镇格维韩轩灯饰门市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602号原告:中山市古镇亿达三水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王周平,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席志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格维韩轩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陈日森,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冯新春、黄培秋,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古镇亿达三水晶门市部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格维韩轩灯饰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古镇亿达三水晶门市部于2016年6月28日庭审中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格维韩轩灯饰门市部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山市古镇亿达三水晶门市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亿达三水晶门市部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格维韩轩灯饰门市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为1367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亿达三水晶门市部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文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