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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刑初409号公诉���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68年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7日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5日由安溪县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2016年3月27日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由本院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6)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侦查人员章木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2月以来,伙同其妻林某甲(另案处理)在安溪县芦田镇三洋村其家中等地,非法设置香港“六��彩”外围投注点,向彩民林某乙、宁某甲等人非法销售“六合彩”金额人民币63,527元。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文件检验鉴定之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辩称,指控其销售“六合彩”金额六万多元没有异议,其妻林某甲没有参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2月以来,在安溪县芦田镇三洋村其家中等地,非法设置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点,向彩民林某乙、宁某甲等人非法销售“六合彩”金额人民币63,527元。2015年3月7日,公安机关在安溪县城厢曾坑治安岗查获被告人杨某,并扣押到记录有“六合彩”账单的笔记本、手机等物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杨某提供村委会帮教证明,并预缴罚金。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⑴林某乙证实2015年2月间,利用手机编辑购买六合彩情况,发信息给杨某(187…177),向杨某购买六合彩,从第21期开始购买,尚未结算的事实。⑵宁某甲证实2015年2月间,杨某回福建省安溪县老家,其通过手机拨打电话向杨某(187…177)购买六合彩的事实。⑶宁某乙证实2015年2月间,杨某回福建老家,其通过手机编辑购买六合彩情况,发信息给杨某(187…177),向杨某购买六合彩的事实。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杨某的事实。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书证,证实被告人杨某被扣押的笔记本1本及纸张1���、手机1部,书证中有记录销售“六合彩”相关信息的事实。4、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被扣押的书证,经笔迹鉴定系被告人杨某所写。5、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杨某的手机与彩民通话的情况。6、安溪县公安局工作说明,证实涉案的相关情况。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其与妻子林某甲到广西钦州市经营茶叶店,2014年11月间因生意不好,将茶叶店盘掉,仍留在广西打工,其在广西认识了“陈大”(广西钦州人,大家叫他“陈大”),知道“陈大”做六合彩庄家,其妻与“陈大”约定,收取六合彩转给“陈大”,从中抽取3%作为利润,其妻不识字,由其负责记录,其妻替他人购买六合彩时,大部分彩民是当面与其妻子讲,其妻才打电话给其,由其记录,再由其向“陈大”汇总他人要购买的六合彩特码信息。其从第21期开始收取六合彩,这段时间其刚好回安溪老家,彩民通过发信息给其或其妻打电话让其记录,向其购买六合彩,其妻的同事有人购买六合彩,但金额很小,那些人通过其妻向其购买六合彩。经核对,其销售的总金额为63,527元。被告人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理阶段均供述,其销售六合彩金额为63,527元,其妻林某甲没有参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作定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是否共同犯罪的问题。公诉机关仅以被告人杨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而指控林某甲参与本案,从而指控共同犯罪,但被告人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理阶段辩解其妻林某甲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又被告人杨某供述不稳���,故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甲为本案共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多次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的所在村委会愿意对其进行帮教,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又符合缓刑规定,为此,对被告人杨某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国家市场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人杨某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佳霖人民陪审员  余连水人民陪审员  谢晓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