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雷某甲与雷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490号原告:雷某甲。被告:雷某乙,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张村官山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68********。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雷某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邬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