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3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宋新波与李玉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波,李玉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3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新波,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玉会,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宋新波申请执行李玉会欠款一案,本院依据(2015)卢民三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玉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已拘留。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32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