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郑银彩与王晶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银彩,王晶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1467号原告郑银彩,女,1938年06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王晶晶,女,1989年0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驾驶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中山西路*号金杨帆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文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义超,该公司员工。原告郑银彩诉被告王晶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银彩,被告王晶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义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银彩诉称,2015年11月22日11时,被告王晶晶驾驶赣H×××××小型轿车从广丰区城区往广丰区桐畈镇王家村墩头路段时,由于被告王晶晶未注意路面状况,速度过快,致使车辆碰到原告郑银彩,原告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中,王晶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被送往南昌大学上饶医院进行治疗住院8天,花费药费10,353.66元。另检查费420元,共计10,773.66元。原告伤情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同时评定护理期30天,医生建议休息90天,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晶晶除支付了医药费外,对原告的其他因事故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未赔偿,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334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晶晶辩称,其已支付原告医药费10,353.66元,另给付原告现金500元。另其车辆已投了交强险及三者险(限额50万)及不计免赔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20%非医保部分。原告伤残赔偿金计算有误,对伤残等级无异议。原告其他其他赔偿标准过高。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11时,被告王晶晶驾驶赣H×××××小型轿车从广丰区城区往广丰区桐畈镇王家村墩头路段时,由于被告王晶晶未注意路面状况,速度过快,致使车辆碰到原告郑银彩,原告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中,王晶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被送往南昌大学上饶医院进行治疗住院8天,花费药费10,353.66元。另检查费420元,共计10,773.66元。原告伤情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王晶晶已垫付原告医药费10,353.66元,另给付原告现金500元。另查明被告王晶晶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投了交强险及三者险(限额50万)及不计免赔等保险。上述事实有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户口本复印件,住院费用发票及费用清单,××证明书,出院记录,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由王晶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晶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出投了交强险及三者险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公司应在保额范围内予以赔付。原告郑银彩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10773.66元,营养费160元(20元*8天),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8天),护理费3540元(118元*30天),伤残赔偿金5058.50元(10,117元*5年*10%),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24,092.16元。由被告王晶晶赔偿2916元,余款21,176.1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郑银彩经济损失共计24,092.1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赔偿21,176.16元,由被告王晶晶赔偿2916元(王晶晶已垫付10,853.66元);二、驳回原告郑银彩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2.5元,由被告王晶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霞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丽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