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6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顾树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顾树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6730号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四巷9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74171。法定代表人田永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伟,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二七区。委托代理人秦泽均,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顾树松,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经开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树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绪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