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德惠市岔路口镇朝阳山村村民委员会与姜廷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惠市岔路口镇朝阳山村村民委员会,姜廷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惠市岔路口镇朝阳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维铭,村长。委托代理人王姝,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廷贵,男,汉族,194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郭淑芬,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惠市岔路口镇朝阳山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姜廷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6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德惠市岔路口镇朝阳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德惠市岔路口镇朝阳山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6128号民事判决;二、准予上诉人德惠市岔路口镇朝阳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德惠市岔路口镇朝阳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德惠市岔路口镇朝阳山村村民委员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素香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