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马大令与余桃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大令,余桃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大令,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余桃芝,女,汉族,1940年6月17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马大令与余桃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皖1102执8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余桃芝的银行存款3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桃芝银行存款3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