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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石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125号原告:石xx。被告: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xx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xx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xx负担。审 判 长  韩娟峰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