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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1民初1983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宋瑞,青龙满族自治县升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克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被告极其凶狠,殴打原告不择手段,几次险些致命,导致原告住院治疗。原告无奈于2015年8月回娘家,为维系生活不得不外出打工。现已分居生活九个月,原被告间已无夫妻感情,双方的矛盾越加激化,现已达到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一女刘某乙归原告抚养,婚生一子刘某丙归被告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诉除结婚登记时间属实以外,其他均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是,2008年腊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年××月××日,生育长女刘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刘某丙。上述无法抗辩的事实充分证明原告与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4年后半年,原告开始染上上网恶习,被告发现后,曾多次好言相劝,原告非但不听反而越发严重,为此确实发生争吵,但绝对不像原告所诉那样,如果真的像原告所诉那样,原告也不至于发展至今地步。由于被告大肚能容,原告更是胆大妄为。于2015年8月份,抛下二个孩子离家出走至今。虽原告存在一定过错,如此对待被告和两个不懂事的孩子,但被告仍然念及夫妻之情,被告考虑再三,坚决不同意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程度,请求法院给被告夫妻留个和好机会,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刘某丙。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子女,双方应该和睦相处,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应该本着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给予正确处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本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鉴于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对孩子抚养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克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