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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加福诉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建、杨克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福,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建,杨克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214号原告王加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汪建,男。被告杨克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福诉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建、杨克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福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王加福负担。审判员 侯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笋(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