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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宁都县春茂黄鸡专业合作社宁都县长胜镇武新生、崔建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都县春茂黄鸡专业合作社宁都县长胜镇武新生,崔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90号申请执行人宁都县春茂黄鸡专业合作社宁都县长胜镇武新生。被执行人崔建生,男,1972年8月14日生,住宁都县黄石镇。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宁都县春茂黄鸡专业合作社申请崔建生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崔建生应支付申请人宁都县春茂黄鸡专业合作社案款154600.0元,承担执行费2219.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崔建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小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