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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晁明诉胡立钢、于晓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明,胡立钢,于晓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晁明,1979年7月20出日生,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闯,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立钢,居民。被告:于晓欣(系胡立钢之妻),居民。原告晁明与被告胡立��、于晓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本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立钢、于晓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晁明诉称,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至2012年12月2日受雇于被告胡立钢为其管理车队车辆,期间共拖欠原告工资107000元未予支付。2013年6月原告找到被告胡立钢索要其拖欠原告的工资,被告答应先给一部分,余款在买完车后支付,但其承诺一直未兑现。后原告与工友安立民、贾佩娟、安玉林于2013年7月18日再次找到被告胡立钢索要工资,被告胡立钢拒绝给付并将原告打伤,现被告胡立钢已经由贵院以故意伤害罪为由判决有期徒刑并羁押于丰润看守所。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07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立钢、于晓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胡立钢、于晓欣系夫妻。原告晁明于2011年3月23日至2012年12月2日受雇于被告胡立钢为其管理车队车辆,双方约定月工资9000元,合计工资为183000元,后被告胡立钢给付原告晁明工资76000元,下欠107000元未付。以上有原告陈述、原告晁明与被告胡立钢谈话录音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晁明主张被告胡立钢拖欠其工资款107000元,提供了其与被告胡立钢谈话录音加以证实,从录音内容分析足以证实原告此项主张。因此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立钢、于晓欣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晁明工资款10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被告胡立钢、于晓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桂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