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云与被申请人刘桂永、彭秀云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刘桂永,彭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保388号申请人张云,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路**号***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411280015被申请人刘桂永,男,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南华路**号2-2,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3********。被申请人彭秀云,女,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南华路**号2-2,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4********。申请人张云与被申请人刘桂永、彭秀云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刘桂永所有的渝C896**号途锐牌越野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2、对权利人为彭秀云位于重庆市永川区铁货街顺发大厦房屋(权证号:永市字第131**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3、对张云提供的保全担保物,权利人为李应杰、邹成利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支路25号2幢22-4号房屋(权证号:永川区房地证2010字第H114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其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审判员 伍义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