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毛军(君)利与杜庆亮、闫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军(君)利,杜庆亮,闫倩,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851号原告毛军(君)利,城镇居民。被告杜庆亮,城镇居民。被告闫倩,城镇居民。被告张涛,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军(君)利诉被告杜庆亮、闫倩、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军(君)利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军(君)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军(君)利撤回起诉;同时解除对被告杜庆亮、闫倩、张涛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的冻结。一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毛军(君)利负担。审判员 张勋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