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3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瑞忠与林国政、黄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忠,林国政,黄丽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1883号原告李瑞忠,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李瑞生,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特别代理。被告林国政,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丽钦,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兰何英,福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忠诉被告林国政、黄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瑞忠于2016年6月28日以原告欲与被告林国政、黄丽钦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国政、黄丽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瑞忠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国政、黄丽钦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12.5元,由原告李瑞忠负担。审判员  李莹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雨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