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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章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章剑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661号原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魏德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志强、万林武,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剑,男,汉族,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伯豪,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方园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6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价值相当的土地、房产等其他财产。原告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章剑银行存款人民币20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