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4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南漳县,住南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1月5日南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借用南漳县城关镇姚家岗村村民何某的房屋,聚众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牌桌、牌九等赌具,设定赌博方式,邀约张某甲、吴某、刘某甲、张某乙、陈某乙、杨某甲、刘某乙、徐某、熊某等同学、朋友,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陈某甲负责发牌和提水钱,当天23时许,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缴获陈某甲抽头渔利现金2.72万元,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参赌人员张某甲、吴某等9人,并扣押牌桌、牌九等赌具及参赌人员赌资1.05万元。2015年8月27日南漳县公安局立案,当日上网追逃,同年11月5日,陈某甲主动到南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吴某、刘某甲、张某乙、陈某乙、杨某甲、刘某乙、徐某、熊某、杨某乙、何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投案证明、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后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期间主动投案,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程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抽头渔利现金2.72万元、赌资1.05万元、牌桌、牌九赌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卢殿华人民陪审员 侯文保人民陪审员 温楚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