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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景顺与陈敦华、马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顺,陈敦华,马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张景顺,男,农民,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陈敦华,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马洪波,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张景顺与被执行人陈敦华、马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汪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景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敦华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吉2424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案执行依据,即(2015)汪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执字第791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钢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旭 更多数据: